广东省无量光慈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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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无量光慈善基金会持有股权的实体机构管理制度

广东省无量光慈善基金会

持有股权的实体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基金会投资行为,加强股权投资管理,控制股权投资风险,提高股权投资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的股权投资是以货币资金换取拥有被投资实体机构相应出资人权益的长期投资行为。包括:设立企业或基金;持股实体机构的增持、减持;股权处置(包括股权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等。

  三、基金会投资的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

  3、符合《广东省无量光慈善基金会章程》规定;

  4、被投资的实体机构为合法机构,绿色环保类企业优先考虑。

  第二章 管理机构

  一、 理事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对基金会的投资做出决策。

  二、 监事会对理事会审批的股权投资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三章 决策权限与程序

  一、基金会股权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来履行审批程序。

  二、无论投资数额多大,投资方案都必须经过理事会过半数以上人数通过。

  三、股权投资的审批原则上应该按照“项目选择、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审批、投资决策”等程序进行,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资金的安全性。

  第四章 投后管理

  一、股权投资事项完成后,基金会对持有股权的实体机构适时的了解和跟踪机构的运作,并将结果上报给理事会。

  二、被投资的实体机构应每年将机构的审计报告提交给基金会,并上交理事会;

  三、被投资的实体机构发生重大事项时,如组织形式变更、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行政处罚等,应向基金会及时报告,以便后续工作开展。

  第五章 股权处置

  一、以下情况是基金会通过股权转让或其他方式对相应的股权进行处置:

  1、基金会章程调整,被投资机构符合基金会新章程的;

  2、投资的实体机构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不符合基金会要求的;

  3、投资的实体机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且预期将出现不利影响的;

  4、投资的实体机构经营不善,破产;

  5、生不可抗力而无法经营下去的;

  6、据法律法规,基金会需要退出的;

  7、基金会认为的其他情形

  二、股权处置必须符合基金会章程、被投资实体机构章程,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处置股权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取得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四、维护基金会权益,防止基金会资产流失。

  第六章

  一、违反本管理规定,擅自办理或批准股权投资事项,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基金会带来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赔偿基金会损失;

  二、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管理规定,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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